为使本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安徽省教基〔2002〕047号《关于做好我省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二、本区流动人口中凡随父母来芜,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在芜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区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各中小学应当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流动儿童少年符合在本区借读条件的,由其父母持申请借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该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其父母的身份证、在本区的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等证明材料向镜湖区教育局教育科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为其开具“借读批准书”。流动儿童少年可持“借读批准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到暂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借读,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入学。暂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区教育科予以协调解决。
五、流动儿童少年在本区公办中小学以借读为主,采用随班就读的形式。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收取借读费和相应的杂费。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高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借读费。
六、对在本区学校中借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借读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健全借读手续及临时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区学生同等对待,不得歧视。对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学生,应按芜湖市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证明。
七、根据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居住相对集中的特点及就近安排入学的原则,各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经区教育局研究决定镜湖区辖区内弋江北路小学、建设路小学为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入学的学校。
镜湖区教育局
2005年4月